3.违法犯罪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技术平台,保障交易安全、顺利完成,对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以及交易的目的、对象以及真实性并不刻意注重,因而极易导致违规犯罪行为的乘虚而入。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占用银行信用资金,逃避利息费用。二是利用当前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漏洞或制度、办法缺陷,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形成税收黑洞。三是利用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便利性、简捷性,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等不法活动。
4.隐私泄露
因各种情况,当第三方支付公司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在整个社会诚信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大环境下,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着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泄露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 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
三、对策建议
1.界定性质
对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至今为止还处于胶着和模糊状态,有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采用的是传统业务的创新模式,只是新的业务、新的产品、新的工具的拓展和引用,是银行业务的补充与延伸。另有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已经在承担着网上银行其中一部分的功能和服务,成为一种“虚拟银行”。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功能及所起的作用探析,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金融机构。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是从事存贷业务,名称中有银行字样的机构,而第三方支付在业务上没有涉及贷款业务,因此,把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比较符合当前国情。
2.明确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提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结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情况,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并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同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指导意见》以及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按照职责分工,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职能。
3.加强有效监管
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规范,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发布风险预警预报信息。一是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务督导。二是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三是督促加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内控体系;督促强化人员素质教育,提高信用意识;督促改善服务方式,提升信誉和责任理念。
4.建立健全机制
一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制订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办法或措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以确保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资金的安全,以及避免道德风险的扩散、金融损失的蔓延扩大。二是仿照证券机构的运营模式,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客户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便于对客户结算资金的统计,以及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的了解掌握,以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督管理。三是仿照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交制度。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资金准备金上交比例,向人民银行提交足额以上的客户结算准备金,以规避风险隐患的爆发(若以上各项都能使其达到有利形势,对于那些危险品运输来说,将有着很强的经济保障)。